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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02 12:26阅读:

关于深化代理记账行业“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财办会〔202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激发代理记账行业发展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稳妥推动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在全国范围内(不含自由贸易试验区,下同)对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按照实行告知承诺方式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同时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改革力度,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

(一)实行告知承诺。全国范围内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方式后,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明确具体办事流程,制作并以适当方式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许可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直接取消审批。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后即可接受其他单位委托,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开展代理记账业务,并接受具有行政管辖权的财政部门的管理。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原已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有关规定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企业,其证书依然有效。

二、创新和加强代理记账行业日常监管

(一)明确监管责任主体。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落实放管结合、放管并重要求,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告知承诺改革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承担审批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依法监管持证经营企业、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取消代理记账资格行政审批后,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由原承担审批职责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或者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改革方案确定监管职责、健全审管衔接机制。

(二)摸清监管对象底数。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探索“证照分离”改革新形势下代理记账行业联合监管新模式,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动部门间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和行业动态实时监管,充分运用市场监管、税收监管等监管部门共享推送的企业工商登记注册信息、纳税申报信息等,及时掌握本地区代理记账机构(包含注册地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企业,下同)的有关情况,全面纳入日常监管范围,做到“不漏一户、精准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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