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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领域的关键法律法规是什么呢?从理论上说,网络直播依照其商业服务形态、內容的不同,可分成几类,不同类有不同的规制标准。其中包含:我国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的《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原文化部公布的《互联网直播业务经营管理办法》;原我国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公布的《关于加强互联网直播业务经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一个公司要想进行不同种类的网络直播业务,分别需要什么资质?从事不同种类的网络直播业务,需要相应的资质进行行政许可,从总体上看主要有以下规定:
1、提供网络直播表演服务(即秀场类、游戏类型直播表演)的机构,理应获得文化部门授予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2、提供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即活动、事件、比赛类直播)的机构,应获得广播电视总局授予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应具备以下标准:(1)具备《第一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五项》资质;(2)具备《第二类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第七项》资质。
3、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理应获得网信办授予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省级广电总局在保障我国网络视听节目直播业务健康发展层面,主要采用了什么措施?
1、规定直播平台对直播类节目实行备案管理的。
2、规定卡住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有资质的机构创建预留节目应急更换的技术手段和工作机制,在直播不符合法律法规內容时,进行即时切换。
3、落实主体责任。在从事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服务的认证机构中,应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提升总编对內容的审批监督,配优审批团队,完善应急处置、弹幕评论、用户账号等管理办法和细则。
4、 对网络直播从业资格进行严格把关。实施网络视听节目直播的机构、平台理应具备《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并获得相应的许可。
广电总局对网站启用弹幕功能提出了以下规定,也是大家在工作中管理的依据:
1、弹幕的內容理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社会的公共秩序;
2、规定落实发弹幕用户的真正身份信息登记;
3、进行重大活动、事件的现场直播,不得打开弹幕功能;
4、进行一般活动、活动的现场直播,如对外开放弹幕功能,就需要配置专业的审批工作人员审批弹幕的內容。
依照国家广电总局相关要求,在网络视听节目直播活动中聘请或邀请的主持人、特邀嘉宾和直播对象,理应符合下述规定:
1、具备优良的公共信誉和社会品牌形象,无不良丑闻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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