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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经营性小说、教育等APP或小程序的朋友都有跟我说,为什么软件上架时需要我提供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些朋友还说要提供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
所以这两个证件是经营什么业务需要的,有什么区别呢?本篇我们就来了解一下:
一、互联网文化活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
(1)经营性网络文化活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向互联网用户收费或电子商务、广告宣传、冠名赞助等方式获得权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2)非经营性网络文化活动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向互联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申请设立经营性网络文化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在审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文化部上报初审意见,文化部应当在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许或者不准许的决定,准许的,发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不准许的,应当说明原因。
二、对于企业的业务范围。
经营性网络文化活动是指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向网友收费或通过电子商务、广告宣传、冠名赞助等方式获得权益,提供网络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必须获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1.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网络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含:
(1)专门为互联网生产的网络音乐娱乐、网络游戏、网络演出剧(节)、网络表演、网络艺术品、网络动漫等网络文化产品(现阶段游戏类文网文早已在19年就停止审批了,游戏文网文无法办理)
(2)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表演、艺术、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并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2.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含:
(1)网络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2)将文化产品登载到网络上,或通过网络、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网络发送到电脑、固话、手机、电视、游戏机等网络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访问 、赏析、应用或下载;
(3)网络文化产品展览、比赛等活动。
三、从事以下业务的企业需获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
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经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准许,获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通过信息网络向人们提供的具备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范围主要包含:
(1)与出版的书本、报纸、刊物、音像资料、电子出版物等內容一致的数字化作品
(2)通过选择、编排、汇集等方式形成的网络文献数据库等数字化作品;
(3)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专业知识、思想性文字、照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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